申請解除管制最新說明及加重裁罰修正法案

圖表已經盡可能簡白說明,其他詞彙就不多作說明解釋,可以自行慢慢解讀;

修訂法案當中以圖表所示第5點,基本針對當事人還在中華民國境內,被裁定禁止出國(限制出境),而持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,被查驗出來者;

但是就圖表第三點而言,其中外國人以非法入境中華民國境內之解釋可以包含持變造、偽造、冒用他人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入境中國民國境內,而被舉發或其他查獲等;除了管制10年不得入境台灣,待解除管制之後所要赴台,還要面臨1-7年的有期徒刑或是100萬以下罰金。

上述內容,若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,可減輕或免除處罰。

至於特殊事由的認定及減免標準,由移民署定之。

相關修文,請參閱以下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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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管制法規解釋(2023-5-30三讀)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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