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/10/15(五)
 
今天說說(台印)異國婚姻離婚程序
 
男方提出離婚訴訟
 
1.必須自己跑或是委託印尼律師,印尼法院不接受你委託非律師身份之代理人。
 
2.依照雙方原本結婚所在地管轄之民事法院,提出申請
 
3.訴訟原因自行述寫或委託律師
*出具具體足以達成離婚要素之證據
 
4.開始審理會傳喚雙方到場,即將會有3次的傳喚,間隔快的是每週傳喚,一般是隔一週,各地區及現下疫情有所不同。
 
5.若三次雙方皆同意離婚或對方三次不到場,就可等待離婚判決書;若對方三次不同意,法官會要求雙方回去自行協商,必須再等三個月才能提出離婚申請.
 
6.取得離婚判決書後,再到雙方結婚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證明書。
 
7.離婚判決書及離婚證明書,必須經由民間公證單位翻譯成中文,再經印尼司法部及外交部驗證,再送往台辦處最後驗證。
 
8.取得台辦處驗證文書之後,拿上述印尼法院判決書及中譯本及台辦處驗證文書,拿回台灣戶籍所在地之戶政單位,更新登記離婚,恢復單身身份。
 
所以阿...
奉勸再沒有想清楚前,(台印)異國婚姻,就先完成在印尼的結婚程序及面談就好,不要急著將通過面談後的文件回台入籍。
 
除非印尼籍配偶,沒去過台灣當外勞、沒有偽造、沒有逃跑逾期、觸犯台灣相關移民法規,且確實婚後要跟你一同前往台灣定居生活...
 
總之可以完成印尼結婚程序之後,你自己先辦好印尼居留證等身份...
 
因為也利於日後婚變,一個外國人至少在印尼是有基本身份的存在事實及權利..
 
如果因為異國婚姻完成之後,又入了你台灣戶籍,登記為已婚狀態,外籍配偶又因為先前因偽造等等,違反台灣移民法規者,造成遠距婚姻而衍生婚變;此時無論何因要走向離婚收場,勢必大費周章.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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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來;女方跑回印尼,單方面訴請離婚程序(很多人認為很不合理,我只能說沒有甚麼合不合理,一切都是法源不同)
 
女方可以單方面向宗教法庭或民事法庭因下列任一項;提出離婚訴願
 
1.男方三個月沒有給女方家用
   女方無工作且是在家照料(家管)、家務、或照顧小孩等,男方必須給家用。
 
2.男方外出工作連續6個月沒有與配偶聯絡。或女方連續6個月聯繫不上男方。
 
3.女方受到家暴並成案。
 
4.男方患有不可治癒嚴重病症(包含性病)或被判刑必需入監1年以上者。
 
女方可就以上其中一點訴請離婚....
 
另合乎人性情理的離婚理由也包含了
 
1.男方不履行交配義務者長達1年以上。
 
2.男方未經女方同意,擅自納娶事實或外遇被抓到並具事證。
 
3.男方收入低於女方,或男方長期沒有收入。(此項日前上過印尼新聞版面及華語新聞版面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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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那有沒有辦法,在台灣就能完成離婚程序?
 
答:有
 
男女方皆在台灣,直接雙方在戶政並雙方有見證人,即可雙方簽字完成。
 
二、若只有男方在台灣,女方找不到人或已經回印尼....能不能男方單方面在台灣提出離婚....?
 
答:可以
請付費或找律師或自行上網找相關法條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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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個人幻想言論,不可作為事實參考
 
如果婚姻中狀態,男方不爽女方,想離婚,女方確不同意.也不願簽字
 
1.家暴
2.不給錢
3.不主動聯絡也不接電話
4.吃飯自己在外吃就好,不在家中一起吃飯
5.不履行交配義務
6.在外亂搞或帶回家中搞
 
以上迫使同意簽字或迫使女方自主提出離婚訴願...
 
若是女方還有辦法不離婚,那我只能說,你強........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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